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告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
張賜龍 律師 楊林澂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鍠昇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乙○○
己○○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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