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證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5月29日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1、95至96年間在伊勢達公司、奇昌貨運、金石堂等公司任職,離職原因為何?
2、配偶甲○○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證明。㈢子女(含未同住之子女)及其他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例如
父母、祖父母)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
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㈤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㈥提出主要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請影印存摺首頁及可顯示最近補摺日數額之該頁)。
㈦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租金、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