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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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6號上訴人鍠昇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0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1,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
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