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其㈠、每月支出父親 羅三郎 之扶養費,然未提出⒈聲請人之父羅三郎、母羅 陳月娥 、妹 羅惠珊 及弟 羅宗豪 、 羅吉峻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⒉聲請人之父羅三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⒊聲請人就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㈡、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未釋明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請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㈢、另亦未提出債務人清冊。前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通知命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7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協會,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準備不及請求延期,然上開命補正之資料係本件聲請時即應具備之附件資料,且本院於函文內已載明「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是聲請人並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