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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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壽成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0號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之本院判決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逕行提起上訴,與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4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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