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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