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5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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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53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姚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