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5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51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思維
被   告  王華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裕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