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准予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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