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親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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