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事業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4月20日止犯事業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2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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