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恊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恊成所犯如附表編號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⒊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恊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
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附表:受刑人黃恊成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5月24日│95年9月11日│95年9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及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1267號│││第3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3號│95年度訴字第648號││事實審├──┼─────────┼──────────────────┤││判決│95年10月18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3號│95年度訴字第648號││確定│││││判決├──┼─────────┼──────────────────┤││判決│95年11月15日│96年5月18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97號│││第2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