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憲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乃依據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3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憲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31日│102年4月1日2時20│102年5月13日││││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00號│毒偵字第1200號│偵字第118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6│102年度訴字第136│102年度易字第163││事實審││0號│0號│5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6│102年度訴字第136│102年度易字第163││判決││0號│0號│5號││├────┼────────┼────────┼────────┤││判決│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9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99號│執字第10100號│執字第10317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9日│102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876號│毒偵字第15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63│102年度訴字第154│││事實審││5號│8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63│102年度訴字第154│││判決││5號│8號│││├────┼────────┼────────┼────────┤││判決│102年9月2日│102年9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318號│執字第11187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