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及所援證據均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