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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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柏青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陳柏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7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