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杜清立 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