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寬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寬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寬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修正公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號研討意見參照),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7、8所示之案件,並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30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03年1月8日向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與附表編號2、4、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亦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紙在卷可供證明。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就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王寬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日│101年5月2日凌│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晚││││晨0時16分許為警││間7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77、34│毒偵字第2977、34│毒偵字第2977、34│毒偵字第2977、34│││09、3341號(聲請│09、3341號(聲請│09、3341號(聲請│09、3341號(聲請│││書漏載第3409、33│書漏載第3409、33│書漏載第3409、33│書漏載第3409、33│││41號)│41號)│41號)│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訴字第16││實││36號│36號│36號│3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訴字第16││決││36號│36號│36號│36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8日(│102年1月8日(│102年1月8日(│102年1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1│聲請書誤載為101│聲請書誤載為101│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1月28日)│年11月28日)│年11月28日)│年11月28日)│└─┴─────┴────────┴────────┴────────┴────────┘┌───────┬────────┬────────┬────────┬────────┐│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0日│101年6月11日(│101年7月10日│101年7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77、34│毒偵字第1105號│毒偵字第4418號│毒偵字第4418號│││09、3341號(聲請││││││書漏載第3409、33││││││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2│101年度訴字第22││實││36號│384號│60號│6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1日│101年9月27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102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2│101年度訴字第22││決││36號│855號│60號│60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8日(│102年3月7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