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聖淵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4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楊聖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被害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楊聖淵應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並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起至民國一0三年五月止,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壹拾陸片,均沒收之。
事實
一、楊聖淵前於民國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
2月確定,於97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均係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國際地平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地平線公司)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非經寰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亦明知其於101年7、8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二重疏洪道旁之跳蚤市場內,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至5,000元之價格,向不詳賣家所購得內含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Zippy-EnglishforKids」Zippy系列合輯光碟16片,皆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擅自重製而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101年12月間某日起,於每週3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攤位上,公開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俾供不特定人選購,藉此侵害寰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雇用不知情之 游佩臻 (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2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協助販售。嗣經寰宇公司人員 陳志彥 於102年1月間在上開攤位,以1,2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光碟16片,交與寰宇公司鑑定確認為盜版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寰宇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聖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游佩臻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陳志彥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國際地平線公司之授權書1份、被告攤位照片1張、證人陳志彥所購得之光碟照片12張、寰宇親子購物網列印資料及寰宇公司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查,另扣有如附表所示光碟16片可資佐證。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觀諸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立法理由,該條各項之散布,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可參),而關於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受讓人與讓與人間須有物權變動之合意與交付標的物之物權行為存在。從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散布行為,應係指移轉所有權之散布行為,且該移轉所有權之散布行為,受讓及讓與雙方應有讓與之合意。準此,證人陳志彥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光碟,實際上並無買受該光碟之真意,買賣雙方無從達成移轉所有權之合意,尚難認被告之行為已生散布之結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又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乃同條第2項之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此,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容有未洽。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以成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名,乃係其本於經營盜版光碟販賣以牟利之目的,持續、反覆藉由公開擺攤供人選購前揭盜版光碟而觸法,是其犯罪之本質上當具有反覆性與延續性,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游佩臻犯本案之罪,為間接正犯。再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且有豐富社會經驗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前揭盜版光碟,所為對告訴人已生相當之危害,殊非可取,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所公開陳列之光碟亦非至鉅,且所侵害者僅告訴人1人,又犯罪期間不長,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足參,並已於本院10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時當庭給付告訴人20,000元,又其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情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復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給付部分賠償金額,已如前述,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並參酌被告與告訴人調解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主文後段所示之內容,以啟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16片,皆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片名│片數│備註│├──┼───────────────────────┼───┼───┤│1│ZippyAndMe1│1││├──┼───────────────────────┼───┼───┤│2│ZippyAndMe2│1││├──┼───────────────────────┼───┼───┤│3│ZippyAndMe3│1││├──┼───────────────────────┼───┼───┤│4│SingAlong1│1││├──┼───────────────────────┼───┼───┤│5│SingAlong2│1││├──┼───────────────────────┼───┼───┤│6│SingAlong3│1││├──┼───────────────────────┼───┼───┤│7│EveryDayWithZippyDialogues1│1││├──┼───────────────────────┼───┼───┤│8│EveryDayWithZippyDialogues2│1││├──┼───────────────────────┼───┼───┤│9│AllAboutMe│1││├──┼───────────────────────┼───┼───┤│10│RainyDayPlay│1││├──┼───────────────────────┼───┼───┤│11│TheABC's│1││├──┼───────────────────────┼───┼───┤│12│AllYearRound│1││├──┼───────────────────────┼───┼───┤│13│FromHEADtoTOE│1││├──┼───────────────────────┼───┼───┤│14│FunAndGames│1││├──┼───────────────────────┼───┼───┤│15│DanceandSingwithZippyandHisFriends⑴│1││├──┼───────────────────────┼───┼───┤│16│DanceandSingwithZippyandHisFriends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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