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繼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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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繼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補字第201號聲明人丙○○
甲○○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一、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丁○○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