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聲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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