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93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致遠
(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禁於法務部○○○○○○○○○○○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原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就附表所示不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足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洵屬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致遠(下稱抗告人)所為雖漠視法規,然考量抗告人所犯之罪對於社會之危害與衝擊,並不如販賣毒品、強盜、恐取財與詐欺等罪為重,卻無法如上述各類型案件定應執行刑時,有得大幅減輕之刑度,顯然有所不公。懇請予抗告人自新機會,並為符合公平正義、比例原則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竊盜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與附表編號2(原裁定誤載為編號3,應予更正)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3月+4月+6月+6月)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之裁量權濫用情事,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誤。
㈡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前開各罪之性質、次數,以及所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亦或不符罪責相當、比例原則等情,自屬適當。抗告人請求參考其他案例,裁定較低刑度之刑,因各案情節有別,無從比附援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25日111年6月8日112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06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7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6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23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68號113年度簡字第387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2年11月2日113年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238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68號113年度簡字第387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19日112年12月20日113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84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27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2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31、28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04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04號確定日期113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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