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4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4月9日起至117年4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217萬8748元,利息按年息5%計算。依上開約定,本件貨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經銷合約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