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鄭舜元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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