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ABERCROMBIE」、「ABERCROMBIE&FITCH」及「LACOSTE」等商標圖樣,業經美商A&F商標公司及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褲子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間某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小邱 」之大陸籍成年男子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元至四百元不等之代價,購得未經上揭商標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後,旋自同月某日起,利用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住處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以其女兒所申設之「a0000000」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廣告,以每件三百九十元至九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購買者先將價金匯入其配偶 吳振枝 所開立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郵局之「00000000000000」帳號內後,甲○○即將客戶所選購之仿冒商標商品寄送至客戶所指點之地點,以此方式販售仿冒商標商品,牟取不法利益,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為警執行網路勤務時發現,並向被告下標購買後匯入上開帳戶,扣得仿冒「LACOSTE」衣服一件,復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十時五許,為警持搜索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案經美商A&F商標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許惠峰 、 劉禮綺 於偵查中之陳述。
(三)鑑定書四份。
(四)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五份。
(五)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一份。
(六)現場照片二十四張。
(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郵局之「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一份。
(八)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計一千五百零六件扣案。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販賣仿冒商品予不特人之行為,本身即有反覆為之特性,乃刑罰法律在依犯罪構成要件內容上,本預定行為人實施數個同種行為之犯罪,即以反覆為同種類的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的犯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犯行,在法律評價上為集合犯,論以一罪。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素行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件數│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一│上衣│105件│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公│││││司│├──┼──────────┼─────┼──────────┤│二│上衣│1350件│美商A&F商標公司│├──┼──────────┼─────┼──────────┤│三│外套│21件│美商A&F商標公司│├──┼──────────┼─────┼──────────┤│四│短褲│30件│美商A&F商標公司│├──┴──────────┼─────┼──────────┤│合計│150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