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83號

抗告人即原告 莊子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玉竣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函、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汪郁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