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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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122號
法定代理人 游逸弦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
被告 張昌羲
訴訟代理人 張炘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並其中新臺幣 伍萬 肆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伍仟 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