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孟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證物之繕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