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原告),因妨害婚姻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件案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一0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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