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其餘聲明及陳述與原審判決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甲○○未提出書狀,惟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傷害符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因而原審對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段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乙○○之訴,並認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梅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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