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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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上訴人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秀鋒
(送達代收人 洪彩萍 被上訴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ASSOINDUSTRYCORP.)法定代理人 賴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