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上訴人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ASSOINDUSTRYCORP.)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以價額最高者即第1項聲明部分為主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