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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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何育晴

被告 王煥宇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43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

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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