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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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何育晴
被告 王煥宇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43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
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