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原告 曹家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淵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4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