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原告 曹家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淵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4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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