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6年12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康文毅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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