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明讅
林秀燕 李衍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伊婷 被告 鍾建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8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呂世文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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