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金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振綱 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 律師
邱奕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凱瑞 選任辯護人 曾威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振綱、吳凱瑞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振綱、吳凱瑞涉嫌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前經本院認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諭令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於同年7月9日屆滿。
二、經查,被告羅振綱、吳凱瑞涉嫌偽造公文書,以監管金錢為由,詐騙錢財,業經其二人於警詢、原審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共犯 陳憲文蘇保忠 與少年共犯林○儫、宋○翰、王○全、熊○智、賴○豪、陳○宏、張○睿、王○成,證人即告訴人陳鳳嬌、 劉元鈞洪廖春林玉玲鍾淼祥林辰燁 等證述在卷,復有扣案之被告羅振綱、吳凱瑞辦理大額匯款紀錄表、共犯 廖世偉 之帳冊、本件詐欺案之相關通訊監察案卷與監聽錄音譯文、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文書暨其他證物在卷可稽,是被告二人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因被告羅振綱翻異部分陳詞,被告吳凱瑞主張其轉手金錢屬不罰之事後行為,而有關詐欺集團之全體構成員、如何向同一被害人多次詐騙、被告二人實際之分工情形如何,尚待查明,共犯廖世偉復未於本院出庭作證,車手即少年周○民於本院
102年6月26日審理期日經傳喚未到庭,其他少年犯尚待傳證到庭說明,倘被告二人交保在外,足認為其等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二人擔任詐騙集團「水頭」職務,實際參與「接水」(從車手接收詐騙所得)工作,其地位在車手之上,屬詐騙集團之重要成員,其詐騙之人數至少6人,「接水」之金額,約新台幣1200萬元,如交保在外,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本件訊問被告二人後,審酌本案情節、被告二人涉嫌詐欺所得、侵害法益程度及對社會之影響,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認被告二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詐欺之虞,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2年7月1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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