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澔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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