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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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72號原告熊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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