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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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6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0,3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即(50.32平方公尺+117.2平方公尺)×16,000元=2,680,32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8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繳納。
二、補正被告乙○○、丁○○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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