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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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
二、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因經營不善,依財政部91年7月24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一○○三四八八四號函核准由聲請人承受該農會之信用部,該農會信用部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均已由聲請人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勝正 (歿)於民國(下同)80年1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之前手林內鄉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11月25日起至110年11月25日止,嗣後於82年12月28日將權利價值變更為本金最高限額1,440,000元;又於83年5月9日權利價值變更為本金最高限額1,8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勝正(歿)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6月26日向聲請人之前手林內鄉農會借用1,400,000元,約定利息按林內鄉農會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10年,以每1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
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勝正(歿)自95年12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催收款項帳卡、擔保放款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4月3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分別已於97年4月
7日、97年4月1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2月20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林內鄉│林內││0000-000│建│88│全部│甲○○、乙○公同共有││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286○○○鄉○○段11│雲林縣林內鄉清│2層加強磚造│一層40.32│105.││全部│甲○○、乙○││0││99-154地號│水溪6之8號││二層52.92│84│││公同共有││1│││││騎樓1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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