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修繕系爭建物漏水及復原外觀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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