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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