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曾秀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