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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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強具保人陳金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金笙因被告張國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1月11日刑保字第1000007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100年1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11日刑保字第1000007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居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並通知具保人應分別於100年6月24日、同年9月9日協同被告到案執行,該2份通知書先後經向具保人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之1居所、新北市○○區○○街○○號住所送達,均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惟具保人亦均未如期協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19日士檢清執丁100執助836字第20615號函檢附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10日東檢 丈乙 100執助313字第13255號函檢附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8日、100年8月22日通知書暨送達證書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