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富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商銀)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八日給付。但若本裁定確定之翌月恰為民國一百年九月,則順延至同年十月起開始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張富銘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100年7月5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擔任引擎技師工作,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52,851元,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所提最近六個月薪資明細等附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又債務人表示,伊雖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約49,000元(含個人餐費5,000元、個人交通費500元、房租5,500元、水電瓦斯費3,000元、日用品1,500元、電話費500元、配偶扶養費5,000元、四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8,000元),然伊配偶 康佳琪 預計於100年9月起,至「大樹托兒所」擔任廚工,每月將有約14,000元之薪資收入,屆時伊即無須再負擔每月5,000元之配偶扶養費,且伊配偶尚可分擔家庭生活開銷及四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約8,000元,伊亦會再縮減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等語。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大樹托兒所」出具之證明書等附卷足憑。另債務人之四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9歲、8歲、6歲及3歲,均尚屬年幼,且多由債務人配偶康佳琪為事實上之照顧及管教乙節,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第三人康佳琪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參。債務人配偶康佳琪為兼顧分擔家計與照顧年幼子女,尋得托兒所廚工一職。債務人於扣除扶養配偶費用及配偶分擔額後,其每月必要支出約為3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36000),衡情堪認尚屬合理。況債務人願再縮減支出,更見其有更生誠意。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17,004元。且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962,216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且債務人願再節省開銷,並考量子女就學情況,而提出分階段清償、清償比例達68.45%之更生方案,堪認確有更生誠意。是其條件核屬公允,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原則上係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開始履行,惟考量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是以其配偶分擔家計為計算基礎,而其配偶康佳琪係於100年9月任職,至同年10月方可領薪,為確保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故若本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恰為100年9月,應許其順延至100年10月起開始清償。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至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8,000元,第25至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1,253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8日給付。││3.自本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但若裁定確定之翌月恰為100年9月,則││順延至100年10月起開始清償。││4.清償比例:68.4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866,705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962,216元。││7.如一期未按時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至第24期│第25期至第96期│││││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萬泰商業銀行(股)│18,006│113│13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336,443│2,113│2,494│├──┼─────────────┼─────────┼────────┼────────┤│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394,097│2,475│2,922│├──┼─────────────┼─────────┼────────┼────────┤│4│玉山商業銀行(股)│116,601│732│86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329,624│8,348│9,858│├──┼─────────────┼─────────┼────────┼────────┤│6│台新資產管理(股)│652,221│4,095│4,836│├──┼─────────────┼─────────┼────────┼────────┤│7│遠傳電信(股)│19,713│124│146│├──┼─────────────┼─────────┼────────┼────────┤││合計│2,866,705│18,000│21,253│├──┴─────────────┴─────────┴────────┴────────┤│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本件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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