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瓊 如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李維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王建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 羅瓊如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100年7月5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目前於「惠?平價現炒店」擔任外場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最近六個月份薪資袋影本附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為14,357元(含補貼娘家居住費用5,000元、健保費600元、交通費2,223元、餐費4,500元、雜支1,000元、行動電話費1,034元)。又債務人表示,伊現任職之現炒店有外送服務,伊常因尋找不到客戶地址,必須打電話詢問,且現炒店老闆並無補助員工電話費,伊只能自行吸收,故手機電話費用較高。另交通費部分,主要是因為伊當時懷孕,經常需往返醫院作檢查,故油資相對提高。嗣後伊胎兒於100年4月17日早產,同年5月3日死亡,早產兒基金會幫伊墊付喪葬費用16萬多,預計每月要還早產兒基金會3,000元,但這部分伊配偶會負擔。伊會再縮減支出,以履行所提更生方案等語。此有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100年3月29日民事陳報狀、相關費用收據、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影本、豐原醫院婦產科例行產檢紀錄單影本、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債務人現居住處所縱為其親人所有,惟債務人既有居住事實,於合理範圍內負擔居住費用自屬必要,又關於電話費及交通費偏高原因,業經債務人為必要之釋明,債務人並願依現況再縮減支出。是其所陳支出狀況,衡情堪認尚屬合理。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32,432元。債務人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單二筆及1998年份三陽輕型機車0輛,上開保單經試算其保單價值合計約2,345元,而上開機車其車齡已達13年之久(依行政院所定機車之耐用年限為3年),應已無多少殘值。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試算表等附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936,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願盡力工作並節省開銷,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與誠信而為清償。況債務人表示會再謀求更高薪工作,對其所欠1,458,894元債務(本金部分為1,015,233元),提出分階段清償、清償成數達百分之64.16之更生方案,更見其確有更生誠意。是其條件核屬公允,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000,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2,0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64.1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58,894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36,000元。││7.如一期未按時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的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至第36期│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中商業銀行(股)│422,897│1,740│3,479│├──┼─────────────┼─────────┼────────┼────────┤│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13,976│469│937│├──┼─────────────┼─────────┼────────┼────────┤│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88,476│775│1,550│├──┼─────────────┼─────────┼────────┼────────┤│4│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342,184│1,407│2,815││──├─────────────┼─────────┼────────┼────────┤│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34,814│554│1,109│├──┼─────────────┼─────────┼────────┼────────┤│6│永豐商業銀行(股)│84,398│347│694│├──┼─────────────┼─────────┼────────┼────────┤│7│萬泰商業銀行(股)│172,149│708│1,416│├──┼─────────────┼─────────┼────────┼────────┤││合計│1,458,894│6,000│12,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本件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中商銀)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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