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寬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仁發建築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80元,應繳裁判費4,1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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