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王聖博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
被   告  李星妤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
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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