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60,9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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