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交簡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一
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罪,分別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三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
甫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等情應予補充及聲請
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有關「上午在臺中市○○路」、第四行有關「自小客車」之
記載應更正為「上午十九時許至同日十時許止在臺中市○○路大都會KTV」、
「自小貨車」,及補充証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規定。
二、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六月、三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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